人民法治网讯 现在,很多小区、学校、幼儿园在进门、进校、进园时采取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虹膜识别等,其实,指纹、声音、人脸、虹膜等都是人的生物信息,这种生物识别技术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性、防伪性能好、不易被盗、随时随地可用等优点,是一种很好的技术。
新技术推动社会进步,同时也伴随着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现在,出现了很多机构对人的生物信息过度采集、不规范存储、随意使用、随意共享的滥用问题。最重要的是,生物识别技术滥用危害无穷,一旦被非法使用,将严重危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这种危害是伴随终身、无法挽回、不可逆的。
王英委员在政协会上发言(摄影/高铭)
在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北京市政协委员、民革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民革北京副主委王英就个人生物信息滥用问题提交了《关于加强个人生物信息规范使用和保护的建议》的提案。
王英委员分析,出现个人生物信息滥用现象的原因有三:一是生物信息识别技术应用的突飞猛进与法律法规的滞后;二是人们对此技术的不完全了解和对其危害性的意识不强;三是一些不规范的机构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受资金和法律意识的局限,信息数据安全系统不够成熟和不够完善。
为此,王英委员建议:
一、尽快立法,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个人生物信息的保护。社会实践的步伐经常是快于法律的确立,生物识别技术的进步成果也需要明确的立法来保护。人的生物识别信息的采集、存储、授权使用和共享等,必须有精准的、细化的标准和要求来明确人的生物信息识别的应用范围和权限,不同类别的生物信息应规定不同的应用场景、使用边界及采集部门。
二、加大对生物识别信息行业的监管力度。制定个人生物信息数据监管规则,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建立日常排查隐患机制,如有发现违法现象,一经查实,严惩不贷,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的作用。
三、在使用生物识别技术前应进行评估环节的设置。在个人生物信息采集方面要按照“最小化原则”,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过度使用和违法泄露,也防止一些跟风和盲从使用生物信息识别行为,所以建议在使用生物信息识别技术之前要进行充分评估,评估是否有采集的必要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和预案。(文/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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