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能否定工伤?法院和人社部门“各说各话” -天生赢家凯发k8国际

2019-08-14
    到了退休年龄后,王阿姨仍然在北京一家酒店继续打工,但当她因为一次下班后的交通事故申请认定工伤时,却两次遭拒。关于已达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能否依法认定工伤的问题,法院和人社部门给出了不同的结论。
  
  法官表示,虽然超龄劳动者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法为这些人缴纳社保,但这不会影响到工伤的认定。只要超龄劳动者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城镇养老保险待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以认定工伤,并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事故
  
  已达退休年龄仍在工作
  
  回家路上遇车祸
  
  近些年,王阿姨一直在门头沟区一家快捷酒店做客房服务员。2015年,王阿姨就已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作为来京务工人员,王阿姨并不在意自己退休与否,既然身体依然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她自然愿意继续在岗位上获得一些收入。
  
  没想到,2017年1月10日深夜,在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后,王阿姨在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导致王阿姨身体多处骨折及失血性休克。交管部门认定,肇事方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历了数月的康复期,王阿姨逐渐恢复了健康,但以她现在的身体状况,很难再继续外出打工。
  
  更为棘手的问题是,虽然王阿姨一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2016年,鑫海通达公司就中止了与王阿姨的原合同,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公司表示,重新签订合同时,双方对于50岁退休的标准都没有异议。
  
  结束了劳动关系后,公司自然也就不会为她缴纳工伤保险。但王阿姨认为自己仍是鑫海通达公司的员工,事发当天她是在下班路上遭遇车祸,应当认定为工伤。
  
  为了这起事故的赔偿问题,王阿姨前后打了三场官司。
  
  诉讼
  
  没劳务关系不能定工伤
  
  区人社局成了被告
  
  王阿姨首先起诉了鑫海通达公司,焦点是关于她年满50岁后还能否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问题。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根据相关行政规章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在事故发生时王阿姨与鑫海通达公司之间应为劳务关系。
  
  认定了劳务关系,意味着申请工伤的过程变得更加困难。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由于两方并非平等关系,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雇佣、管理的同时,也要承担代缴社保等义务,而劳动者也享有加班费、医疗期、经济补偿等权利。但在劳务关系中,这些权利义务则不复存在。由于退休人员只能签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便无需再为其缴纳社保。
  
  石景山区人社局以《工伤保险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作为依据,其中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申请,必须提交与用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经法院判决确认,王阿姨与鑫海通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王阿姨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王阿姨对该决定不服,于是再次将石景山区人社局起诉到法院,请求其撤销这份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判决
  
  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应该重新作出认定
  
  主审本案的石景山法院行政庭刘伟法官也有些犯难。因在《条例》中确有关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明文规定,而对于这个表述应该作何理解,法律界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属工伤范畴。
  
  “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不能单单靠合同的名称来认定。”刘伟法官认为,虽然王阿姨和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无法为她缴纳社会保险,但她在退休前后均为公司工作并接受公司的管理,双方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认定工伤与工伤赔偿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不能因为超龄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就拒绝对符合条件的人作出工伤认定。
  
  人社部曾针对《条例》出台过一份指导意见,其中指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据此,石景山法院认为,本案证据可以确认王阿姨在达退休年龄后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其间受到事故伤害。根据人社部的相关意见,石景山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涉案决定,并责令石景山人社局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认定。
  
  又诉
  
  “下班途中”证据不足 最终未能认定工伤
  
  今年1月,石景山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王阿姨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处于下班途中,不符合相关规定。王阿姨不服,又把人社部门诉至法院。
  
  经再次调查后,人社部门发现,事发当天王阿姨的排班时间为白天,下午5点就应下班离岗,当日的工作报表也有王阿姨本人的签字确认,但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当晚10时许。鑫海通达公司认为这一时间显然超过了“下班回家途中”的合理标准,对此,人社部门也予以确认。
  
  而王阿姨解释称,因酒店的夜班工作任务较重,服务员们私下会互相协助,她便与祁某“结了对子”。事发当晚正好是祁某上晚班,她便一直在店内帮忙,经理是知情的。祁某也证实了王阿姨的说法,但她也称,确实不是公司要求加班的。
  
  最后,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案证据能证明鑫海通达公司存在未排班服务员为夜班服务员提供帮助的情况,但并无确实证据证明事发当晚系公司安排王阿姨加班,故判决确认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具有事实法律依据,驳回了王阿姨的诉讼请求。
  
  争议
  
  各地区规定不一致
  
  认定结果大相径庭
  
  “作为法官,自然是希望劳动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排除超龄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刘伟法官在审判中会倾向于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但前提是,劳动者所受的伤害确实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
  
  在刘伟法官看来,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就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治疗和补偿,同时也能分担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而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在一些劳动力短缺的行业,可能会出现大量老年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身体条件仍能胜任继续工作,且老人本身具有工作意愿的情况。但考虑到因年岁渐长,老年人在工作中更容易受到事故伤害,此时能否启动工伤保险赔偿程序,对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是极其重要的。
  
  比起王阿姨的经历,牛阿姨则稍显幸运。已过五旬的她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核实,牛阿姨已达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仍在原用工单位继续工作,在上班途中发生伤害事故。于是在2016年,顺义区人社局认定牛阿姨所受伤害应为工伤,经诉讼,顺义法院也判决确认该工伤决定的作出符合法律规定。
  
  刘伟法官介绍,关于超龄劳动者的问题,在实践中,我国各地相关部门确实存在理解不一的情况,有些地区在地方规章中规定此种情况可以认定工伤,一些地区则明确规定不予受理。而仅在北京一地,各区人社局对于超龄劳动者的认定都存在差别,如顺义区、大兴区的既有判例,都倾向于确认超龄劳动者在岗期间的伤害构成工伤。
  
  如果无法作出工伤认定,那么在劳务关系中,只有雇佣方存在过错时,如在劳动环境安全措施不足、强令危险作业等情况导致工伤时,用人单位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如王阿姨的遭遇,则只能通过对肇事者提起民事诉讼来获得赔偿。
  
  刘伟法官建议超龄劳动者,除了在工作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发生工伤纠纷时更好地帮助人社部门或法院还原事实以外,还可以通过补充购买人身险、意外险等商业保险来平衡风险。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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