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牌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宣传、饥饿营销、退款流程复杂、在线教育教学材料抄袭严重、盗版网课链接充斥全网……遇到以上这些问提我们该怎么办?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朱阁、立案庭法官袁建华结合典型案例,来跟大家聊聊在线教育行业常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特点、侵权行为的类型以及合理使用的认定等问题。
q1:在线教育纠纷都有哪些类型?
从相关案件的审判情况来看,当前在线教育行业的矛盾纠纷多产生于网络培训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网络培训机构与其教师或员工之间、网络培训机构之间、网络培训机构与著作权权利人或肖像及姓名权权利人之间、培训机构与侵权人之间等,主要诉争内容为合同效力、退课退款、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劳动争议、著作权侵权、姓名和肖像侵权等,案由多为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姓名权、肖像权纠纷等。
q2:产生以上多种类型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这个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培训机构方面来看,可能存在的是主体资质违法的问题。《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中对培训机构提出很多明确具体的要求,比如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和规定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予以备案并公示公布;要求师资队伍相对稳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证等信息等。但是有很多的机构可能不具备相应资质。
实际上教育部等部门对培训机构有很多要求,以上为一个节选。
还有一个问题也很突出,消费者非常看重在线教育的体验感和获得感,而培训机构的部分教学内容可能名不副实、价格过高、总体性价比不高。此时,消费者就会感觉不满意,想申请退款或者更换教学内容,但可能会遭到培训机构拒绝。即使同意退款或更换,有的网络培训机构设置的操作流程也过于复杂,设置的条件严苛,有的甚至故意拖延办理。
q3:在线教育行业是否涉及虚假宣传,这类型的案件有什么特点?
我们在案件审理中确实发现存在教育机构虚假宣传的现象,还有的买水军、数据造假,其实这些行为就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误导。我曾经审理过一个案件,a老师发现自己的信息被一个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发布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的师资介绍中,a老师所在学校看到后认定其违反教委的规定在外兼职,a老师一气之下就以该机构虚假宣传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最后法院经审理发现该机构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认定其侵犯了a老师的上述权利。
q4:如果在线教育平台提供的服务和宣传的情况不一致,消费者该怎么办?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课退款。这其实就是要求在线教育机构承担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可以通过协商退款的方式解决,如果遭到拒绝的话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到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提示消费者,如果准备到法院起诉要留存好缴费凭证、发票、培训合同或服务协议等相关证据。比如,现在教育机构提供的合同多为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购课后不允许退款等不合理条款,事实上属于单方免责条款。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q5:除合同纠纷外,与在线教育相关的还有哪些类型的纠纷?
我们在案件审理当中还遇到很多在线教育机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部分教育机构非常有实力,自己研发出一些教学课件、课程,但是这些内容非常容易被他人拿过来放到自己的网店去卖。比如在卖纸质教材的时候附赠其电子版,消费者可以免费通过网盘链接下载,或者在微信公众号里发一个下载链接,这种行为很可能涉嫌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
q6:在线教育机构使用他人作品都会构成侵权吗?有没有例外情况?
著作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就是一种例外情况,合理使用其实就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在看待著作权的问题上,需要考虑平衡的问题,即著作权人、使用者和公众之间的平衡。后人的创作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前人已有作品的基础上,为了鼓励后续的使用者进行再创作,让公众获得更多好的作品,著作权法对权利人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就是我们所称的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中有一条是课堂教学需要,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理解:原告是某考级试题的著作权人,被告是该考级领域比较知名的私立培训机构,该机构对试题有两种用法,第一种是在其开设的培训班中老师讲解这套试题,第二种是把考题复制下来出版并在线上线下售卖。最后法院认定,第一种方式是为了针对考试内容进行课堂教学,只要在课堂上使用的不是侵权资料,老师讲解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第二种,复制之后再出版发行就明显构成侵权了。
q7:在线教育机构该怎样做才是合理的使用?
新的著作权法在2021年6月1日实施
著作权法设置了很多种合理使用的情形,比如个人使用进行学习研究、评论、新闻报道,以及课堂教学、执行公务等,与在线教育有关的主要就是课堂教学。《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有相关规定。此外,排除侵权的情况还有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是必须按法律规定向其支付报酬, 其实质是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从一种绝对权降格成为一种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属于法定许可的情况包括五种,即编写教科书,报刊转摘,录音制作者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的文字作品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q8:如果学校或研究机构,不是为了教学或者研究使用了别人的作品或者课件,是否构成侵权?
这种情况有一个典型的案例,某学校在自己的网站上传了某著名作家的一本书,该作家看到之后去起诉学校。学校抗辩说是为了充实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只有使用校园网的老师可以浏览和下载该作品。但其实这种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虽然只上传到校园网,但也是不特定的很多人可以获取,而且不是为了现场教学,也不是少量的复制。所以,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必须是只能在教学和科研中使用,而且必须是少量的复制传播,同时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
q9:在线教育侵权除了涉及课件、书籍、考题等传统内容外,有没有新类型的内容?
有,印象比较深的是关于解题方法的语言描述。原被告均为教育培训机构,原告主张被告发布的某数学杯赛试题解析链接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数学是研究数量、结构、变化、空间以及信息等概念的一门学科,是由各类概念、规则、公式、定理等构建起来的科学。出于数学这一学科严谨性特质的要求,对于每个数学问题均应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解答。对于本案试题的解答,能够用于描述解题方法的词汇和方式很有限。在此情况下,用来描述解题方法的“表达”和解题方法的“思路”发生了混同,如果将对解题方法的语言描述作为“表达”加以著作权法保护,会导致“表达”所依附的解题方法这一“思想”本身也被垄断,这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垄断。
q10:在线教育中老师使用的课件或课堂讲课的过程等是否构成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要满足具有独创性和可以以一定的形式表现等要件,比如老师有讲稿,全程念讲稿,这样的讲课过程就不构成作品,是对文字作品的朗读和表演。如果讲课过程中加入自己的一些理解、讲解、经历等个性化独创性的表达,这时就可能形成口述作品。如果老师在网课中不仅声情并茂还加入动画片音乐等内容,可能会形成视听作品。作品核心要件是独创性,这个词特别的抽象,如何解释,需要法院通过司法智慧来确立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独创性的规定是独立完成加上创造性,其中,独立完成好理解,创造性的意思就是和别人的不一样,而不是通过审美价值的高低来判断。
q11:在线教育著作权纠纷众多,其特点是什么?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专门进行了调研和统计分析,我们发现这类案件的特点是侵权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侵权行为隐蔽,取证难、维权难,还有诉求的损害赔偿金额大多远远高于法院判决的实际赔偿金额。
q12:法院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这个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如果原告没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就需要适用法定赔偿。
q13:消费者在购买在线教育服务时应注意哪些内容?
首先要严格审查资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发展的意见》,里面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可见,无论是线上培训机构还是线下培训机构都应该在工商部门登记、经过教育部门审批,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登记的“无证无照”培训机构,没有相应资质,发生纠纷时可能因主体不明导致投诉无门。报名之前要关注在线教育机构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地址、凯发平台的联系方式等主体信息。上述意见还要求,校外培训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因此,在购课时一般都会有在线电子合同或者点击同意确定等过程,一定要仔细阅读和询问相关的合同条款,如果没有合同就要跟机构确认好退款争议等问题的解决方法。如果发现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之处,要及时提出并在补充条款中注明。另外,还要保存好缴费凭证、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等相关电子证据。
q14:从事在线教育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们讲的很多案例都是著作权方面的,一个总的原则就是未经授权不能使用。建议在线教育机构可以一揽子购买图片、音乐等授权提供给机构内授课老师使用,这是比较便捷、经济的方式。
q15: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涉在线教育案件中有哪些特殊的理念或原则?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及在线教育类的案件大多是著作权侵权纠纷,审理中首先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依法作出判决,引导公众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引导在线教育行业树立正确的发展方向、利益导向、价值取向。其次是充分利用多元手段化解纠纷,目前来看,在线教育行业产生的大部分纠纷的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清晰、标的额不大,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了关于在线教育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课题组,专门调研这类问题,相关成果及时对外发布,给消费者、教育机构从业者规范性的指引。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也特别注重普法宣传,相关的典型案件会以多种形式对外公开,发挥示范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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