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北京国机隆盛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德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cad图(即建筑施工图)和效果图建设东风本田4s店,武汉新建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将上述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新建业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新建业公司诉称,其受本田公司委托设计本田汽车4s店的建筑效果图和代理设计cad图。新建业公司后将cad图的设计转包给武钢设计院并约定其享有cad图的著作权。本田公司在未取得本田汽车4s店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授权包括国机公司在内的各地经销店使用前述图纸建设4s店,德成公司和国机公司则实际建设4s店,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新建业公司对本田汽车4s店这一建筑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国机公司及本田公司不同意新建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出cad图及效果图不具有独创性而不构成作品,即便构成作品也不属于建筑作品等抗辩意见。德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ad图及效果图具有独创性,应属作品范畴。至于二者应归属何种作品类型,在我国著作权法规范框架下,建筑作品仅指建筑物本身,故二者并不构成建筑作品。结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图形作品和美术作品的定义,以及cad图和效果图的特征、用途等,cad图应属图形作品,效果图应属美术作品。新建业公司虽系cad图的著作权人,但已授权本田公司使用该图纸建设东风本田4s店,故本田公司及从本田公司处获得cad图纸的国机公司和德成公司均不构成侵权。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新建业公司全部诉请。
【法官释法】:
本案系关于建筑作品的典型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和建筑物有关的图纸是否可以纳入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虽然目前理论界中存在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均构成建筑作品,并认为“与建筑相关的作品”到“建筑作品”的转换系复制的观点,但是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国际公约中关于建筑作品的规定,在我国当前的著作权法规范体系中,可以作为建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应系建筑物本身或其外部附加装饰具有美感的独创性设计。而对于进入诉讼的著作权纠纷中建筑作品的判断,亦应在我国著作权法规范框架下进行判定,这既是法的确定性的要求,也是立法功能和价值的体现。因此,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界定“建筑作品”外延,而且本案并不涉及遵循文义将会导致严重不公的后果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项的文义不应当因为存在理论争议而被轻易否定或推翻。法院据此认定涉案cad图和效果图均不属于建筑作品。
同时,法院明确涉案cad图和效果图不属于建筑作品并不等于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图形作品包括为施工绘制的工程设计图的规定,以及涉案cad图即是为了完成4s店的工程建设的客观事实,因此涉案cad图应属图形作品;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美术作品的规定以及涉案效果图呈现的审美特点,涉案效果图应属美术作品。
本案系对“建筑作品”这一存在理论争议的概念进行解读的典型案例,系在无特殊情况下应当在当前法律规范体系下,遵循“文义解释”优先这一法律解释原则的体现;并以司法裁判的形式明确界定了建筑作品的内涵和外延,既对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中有关“建筑作品”范畴的争议予以了充分回应,也为权利人维权指引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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